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清理規范工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職業中介服務領域)作出如下決定:
一、清理規范范圍與原則
本次清理規范主要針對我區工作部門在實施職業中介服務機構設立、變更、延續等行政審批過程中,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事項。清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的原則,對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取消;對雖有依據但市場發育成熟、競爭充分、行業管理規范、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有效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改由申請人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二、具體清理規范事項
經全面梳理與審核,決定取消1項、規范1項職業中介服務相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 取消事項:職業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審批中,原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由特定中介機構出具的“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評估報告”。該事項無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予以取消。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材料證明經營場所使用權。
- 規范事項:職業中介服務機構業務范圍變更(涉及開展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等特定業務)審批中,涉及的“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能證明”。該事項有相關法規依據,予以保留,但不再要求必須由指定機構出具。申請人可自行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如具備資質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行業協會等)進行人員能力測評并出具證明,也可由機構內部符合條件的人員提供國家認可的資格證書。審批部門不得設置隱形壁壘。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各相關審批部門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流程和辦事指南,及時向社會公開清理規范后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取消和規范中介服務事項后,要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 完善監管標準。建立健全職業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內容和處罰措施。
- 壓實主體責任。引導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加強自律,依法依規開展服務,對其提供材料、從業人員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暢通監督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鼓勵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
四、保障措施與實施要求
- 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分工,確保清理規范工作落到實處。
- 做好銜接過渡。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各相關部門應立即執行新的要求。對于已受理的申請,可按原規定辦理,也可由申請人選擇按新規定辦理。
- 強化宣傳引導。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大廳等多種渠道宣傳解讀政策,提高社會知曉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區管委會將根據改革需要和法律法規變化,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實行動態管理。